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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检测标准

日期:2019-09-09 浏览:1090
内容简介:本标准适用于孕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的营养补充食品,国家法律、法规和/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孕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的营养补充食品,国家法律、法规和/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术语和定义

2.1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添加优质蛋白质和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制成的适宜孕妇及乳母补充营养素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3.技术要求

3.1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每日份推荐量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最大每日份推荐量为50g。

3.2原料要求

3.2.1优质蛋白质应来源于大豆、大豆制品、乳类、乳制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其含量占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质量的18%~35%。

3.2.2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2.3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

3.2.4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3.3感官要求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4必需成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以每日计应符合表1的规定。

必需成分指标

3.5可选择成分

除3.4中规定的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性添加或标签标示含有表2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以每日计)应符合表2的规定。

可选择成分指标

3.6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污染物限量

3.7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

3.8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微生物限量

3.9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9.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9.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3.9.3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10脲酶活性

含有豆类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脲酶活性指标

4.标识

4.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食品名称应根据适宜人群标注“孕妇营养补充食品”或“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或“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4.2标签上还应标注“本品不能代替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

时应注意用量”。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标签: 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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