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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日期:2020-03-10 浏览:559
内容简介: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SC19120000115031346),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SC19120000115031346),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酱猪肝(购进日期:2019年11月17日;规格型号:计量销售;商标:/;质量等级:/;)。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黄立文熟食店,生产者:天津金色果园食品有限公司。该批次酱猪肝经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075g/Kg,实测结果为0.136g/Kg)。

二、产品控制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11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0日从天津金色果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酱猪肝12.5kg,已全部销售。本案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12.5元。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无消费者退货。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项目非经营者人为添加,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加强进货查验。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0年3月6日组织复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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