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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防疫期间简化程序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通知

日期:2020-02-11 浏览:658
内容简介:各检验检测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

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省市场监管部门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检验检测机构通用标准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需要网上办理,请登录青海政务服务网,具体网址:

https://www.qhzwfw.gov.cn/matterdetail.html?taskcode=11630000MB1601190H2000131018000,联系电话:0971-5115612)

二、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实施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实施资质认定需要网上办理,请登录青海政务服务网,具体网址:

https://www.qhzwfw.gov.cn/matterdetail.html?taskcode=11630000MB1601190H2000131018000,联系电话:0971-5115612)

三、采取自我声明方式实施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备(申报材料邮箱:qhrzrk@163.com,联系电话:0971-6162159,联系人:白立新、张敏)。

四、采用网络办公的方式申报。检验检测机构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相关资料,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省市场监管局进行材料审核并回复是否受理。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市场监管局即日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并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五、相关工作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审批及监督管理。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3.固定场所文件;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电子扫描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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