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6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739号)《关于开展10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983号)《关于开展8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2053号),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4家个体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小区青春豆副食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哈尔滨风味红肠;生产日期:2019年06月09日;抽样基数:12根;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检验机构: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小区青春豆副食商店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小区青春豆副食商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商店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内蒙古阿尔善牛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阿尔善®风干牛肉(原味);生产日期:2019年07月21日;抽样基数:12袋;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机构: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2、样品名称:阿尔善®风干牛肉(原味);生产日期:2019年08月03日;抽样基数:12袋;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机构: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阿尔善牛业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对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19年07月21日的阿尔善®风干牛肉(原味)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风干牛肉70袋;
2、没收违法所得629元;
3、并处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629元整。
对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19年08月03日的阿尔善®风干牛肉(原味)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风干牛肉28袋;
2、没收违法所得414元;
3、并处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414元整。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阿尔善牛业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商店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内蒙古食全食美股份有限公司护城河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生产日期:2019年09月12日;抽样基数:8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腐霉利;检验机构: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食全食美股份有限公司护城河店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食全食美股份有限公司护城河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商店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集宁区江帅茶庄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青砖茶;生产日期:2019年05月14日;抽样基数:8袋;检验不合格项目:氟;检验机构: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集宁区江帅茶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2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集宁区江帅茶庄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茶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五、呼和浩特市紫艺茶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安化叶(手造茯砖茶);生产日期:2018年05月20日;抽样基数:12盒;检验不合格项目:氟;检验机构: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2、样品名称:益生源茯茶;生产日期:2018年11月20日;抽样基数:12盒;检验不合格项目:氟;检验机构: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呼和浩特市紫艺茶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安化叶(手造茯砖茶)1盒、益生源茯茶2盒,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呼和浩特市紫艺茶业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公司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六、集宁区天哥超市二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蛋奶西饼;生产日期:2019年09月05日;抽样基数:10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检验机构: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集宁区天哥超市二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集宁区天哥超市二部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超市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七、松山区叶二水产门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虾爬子(海水虾);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8日;抽样基数:2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检验机构: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松山区叶二水产门市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 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松山区叶二水产门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商店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八、通辽市维多利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乌鸡蛋;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3日;抽样基数:4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 检验机构: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通辽市维多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通辽市维多利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公司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0日